正文
2018年度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和优势企业申报
一、支持政策
根据《西安市专利资助管理暂行办法》第十条:
1、对当年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强企认定的,给予30万资助;
2、对当年获得知识产权示范(优势)企业认定的,按照国家级、省级分别奖励企业15万元和10万元。
其他地市及高新区政策以当地为准。
二、申报条件
申报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的基本条件:
1.国家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培育期满,对产业发展具有较强影响力。
2.根据《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知识产权评价指标体系》A表评分达75分以上,并且B表评分达80分以上的企业。
申报国家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的基本条件:
1.各批次陕西省知识产权优势培育企业;贯彻实施《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国家标准的企业;我省知识产权密集型产业内骨干企业;我省战略新兴产业(新一代信息技术、高端装备制造、新材料、生物技术、新能源、节能环保、新能源汽车等)中的骨干企业。
2.上述企业根据《国家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知识产权评价指标体系》评分达90分以上的企业,或者第1-3项一级指标中,某一项一级指标得分达到80%以上且总分达到70分以上的企业。
三、申报方式
自评符合条件的企业,按照属地原则自愿申报,于5月15日之前向所在地的市级知识产权管理机构提交申报资料;地市择优推荐,被推荐的企业及时登陆“中国企业知识产权网”(网址http://www.cneip.org.cn)“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和优势企业申报”专栏,点击“企业入口”,并按照提示进行注册和申报。
四、申报时间
企业纸件申报截止时间为5月15日,获得市级推荐后于5月22日之前完成网上申报。
西安市区县工业园区(基地)标准化厂房出租补贴申报
一、政策支持标准
以奖励补助方式对园区、基地标准化厂房运营主体实行补贴。补贴标准为:每平方米不超过8.00元/月,2018年度对2017年1月—2017年12月期间出租的标准厂房按照实际出租月数计算,计算月数按照延续时间,不足一个月按照一个月计算,累计补贴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二、出租补贴适用对象
省、市政府批准设立的工业园区(包括陕西省中小企业促进局认定的重点建设县域工业集中区)和国家、省、市工信部门(中小企业发展部门)认定的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基地。
三、申报条件
1、标准化厂房运营主体需在西安市(包含西咸新区)注册登记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2、园区、基地自建、已投入运营且用于生产性工业企业的标准化厂房;
3、标准化厂房符合我市工业结构调整方向,符合园区、基地总体规划及产业定位,能够提升园区、基地综合配套和服务功能。
四、标准化厂房补贴的范围
运营主体出租给以下中小微企业的标准化厂房纳入补贴范围:
1、入驻企业在西安市(含西咸新区)辖区内登记注册;
2、入驻企业在西安市(含西咸新区)辖区内税务部门登记、纳税的生产经营性工业企业;
3、入驻企业实施的投资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扶持政策,符合园区、基地产业定位;
4、入驻企业依法经营、财务管理规范,没有各种不良记录;
5、2017年1月-2017年12月新入驻的中小微企业、租期原则上不少于2年,且作为自用的;
6、入住企业设备到位、已试生产或正常生产的。
五、申报时间和地点
申报资料及电子版于2018年5月16日前,报送至西安市中小企业综合服务平台(地址:西安市碑林区友谊西路127号西北工业大学创新科技大楼北二楼),逾期不再受理。
中小微型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担保补贴申报
一、补贴政策
对符合条件的担保机构为我市中小微型企业开展贷款担保在2017年1月1日-2017年12月31日期间业务,单户企业担保额在1500万元(含1500万元)以内给予分档计算补贴:
1、对单户企业担保金额在300万元(含300万元)以下的,按照不超过年平均担保余额的1.5%计算补贴;
2、对单户企业担保金额在300万元至500万元(含500万元)的,按照不超过年平均担保余额的1%计算补贴;
3、对单户企业担保金额在500万元至1500万元(含1500万元)的,按照不超过年平均担保余额的0.5%计算补贴;
为中小微型企业提供的商贷通、个人助业贷款等担保业务,银行以个人(企业股东)名义发放的贷款,其用途明确规定为企业生产经营使用,原则上纳入补贴范围。对单户企业担保金额超过1500万元的按照1500万元计算,超过部分不予计算补贴;已享受我市科技金融贷、劳动密集型小企业贷款等市财政担保补贴政策的不重复享受政策;非银行担保贷款业务不纳入补贴范围。
担保时间及担保额的确定(含贷款合同规定有提前还款业务):按照合同履行贷款时间(银行确认时间为准)计算,对于实际贷款时间超出合同签约时间的延续责任时间段不予计算补贴;对当年担保责任不足30天的不予计算补贴。
计算方法:
单户担保补贴金额=∑(年内企业单笔担保额÷12×实际担保月份×分档补贴比例)
对符合条件的再担保业务,根据以上标准按照所承担的风险比例计算补贴。
二、申报条件
1、担保机构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设立和经营,取得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注册地和纳税关系在西安市辖区。
2、被担保企业符合国家四部委《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规定标准,应属于中小微型企业,注册地和纳税关系在我市辖区。
3、担保机构经营中小微型企业融资担保业务2年(含2年)以上,再担保机构经营中小微型企业再担保业务5年(含5年)及以上。
4、担保(再担保)业务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管理规定及产业政策。
5、2017年担保机构对我市中小微型企业年平均担保余额不低于5000万元,对单户企业提供的担保责任余额不超过担保机构净资产的10%。
6、被担保企业与担保机构之间及控股股东之间无关联关系。
7、内部管理制度健全,运作规范,按规定提取准备金,在市中小企业促进局登记备案,并及时向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报送财务会计报告和有关信息。
8、近3年没有违法、违规行为,无不良信用记录。
三、申报方式
各担保机构按照属地原则,由所在区县(开发区、基地)中小企业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初审汇总后,于2018年5月21日前,将区县申请报告、汇总情况及担保机构申报材料以书面形式分别报送市中小企业促进局和市财政局各1份,逾期一律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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